中国消保法首部配套行政法规明确禁止“大数据杀熟”

来源: 搜狐中国
2024-04-09 21:15: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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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国消保法首部配套行政法规明确禁止“大数据杀熟”

  

  中新社北京4月9日电 (记者 刘亮)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部配套行政法规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》(下称《条例》)将于7月1日起生效。《条例》对中国消费领域新老问题作出更细致和严格规定,包括明确禁止“大数据杀熟”。

4月9日,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,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,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,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,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,国家网信办网络法治局负责人尤雪云,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王振宇介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》有关情况,并答记者问。 中新社记者 杨可佳 摄

  在9日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,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指出,近年来,中国新型消费蓬勃发展,一些新问题随之产生,同时传统消费也有一些老大难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。为更好回应社会关切,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配合司法部起草出台了此次《条例》。

  今年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30周年。柳军称,此次《条例》的起草过程带动了金融、电商、直播、物业、维修、快递、网约车等不少领域消保立法完善,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历程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。

  柳军介绍说,《条例》重点在细化经营者义务、强化国家保护、完善争议解决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。如全面加大了对消费者安全权、知情权、自主选择权、公平交易权、安宁权、个人信息等保护力度;对预付式消费、直播带货、“一老一小”、“霸王条款”、“刷单炒信”、“大数据杀熟”、自动续费、强制搭售等新领域新问题,作出专门规定。

  《条例》明确禁止“大数据杀熟”,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,对同一商品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,这也是中国在行政法规中首次对差异化定价进行规范。为规范自动续费问题,《条例》规定,相关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、自动续费前,分两次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等。(完)

  

  中新社北京4月9日电 (记者 刘亮)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首部配套行政法规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》(下称《条例》)将于7月1日起生效。《条例》对中国消费领域新老问题作出更细致和严格规定,包括明确禁止“大数据杀熟”。

4月9日,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北京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,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,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,司法部立法二局负责人郭启文,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,国家网信办网络法治局负责人尤雪云,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王振宇介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》有关情况,并答记者问。 中新社记者 杨可佳 摄

  在9日召开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,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指出,近年来,中国新型消费蓬勃发展,一些新问题随之产生,同时传统消费也有一些老大难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。为更好回应社会关切,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配合司法部起草出台了此次《条例》。

  今年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30周年。柳军称,此次《条例》的起草过程带动了金融、电商、直播、物业、维修、快递、网约车等不少领域消保立法完善,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发展历程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。

  柳军介绍说,《条例》重点在细化经营者义务、强化国家保护、完善争议解决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规定。如全面加大了对消费者安全权、知情权、自主选择权、公平交易权、安宁权、个人信息等保护力度;对预付式消费、直播带货、“一老一小”、“霸王条款”、“刷单炒信”、“大数据杀熟”、自动续费、强制搭售等新领域新问题,作出专门规定。

  《条例》明确禁止“大数据杀熟”,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,对同一商品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,这也是中国在行政法规中首次对差异化定价进行规范。为规范自动续费问题,《条例》规定,相关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、自动续费前,分两次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等。(完)

发布于:北京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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